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市、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组织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