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和现有设施。
森林公园内的游览路径设计应当体现步行为主的原则。森林公园内配备的游览车,应当为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进入森林公园的其他车辆应当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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