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居民点除外)、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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