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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