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