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