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设备,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