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一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
(四)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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