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命名为市级森林公园: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三)面积在一百二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管理组织健全,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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