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申办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