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九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
申办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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