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八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未经登记命名不得冒用森林公园名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