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三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章 登记命名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合并、停办、改变地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对应级别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