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
(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
(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
(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
(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