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传播虚假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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