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防雷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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