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业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