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作业队伍。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