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确定的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传播、灾情收集报告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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