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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