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降雨、大雾、霾、降雪、冰冻等情况的预测预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区域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排水设施等的维护。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降雨、大雾、霾、降雪、冰冻等情况的预测预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区域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排水设施等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