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预警频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采取的应急措施向受影响人群发布公告,并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交通状况、运行计划调整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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