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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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条 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市)...
第四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第五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
第六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第七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
第八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对规划或者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状况进行分...
第九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十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
第十一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
第十二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布设覆盖城乡的雷电监测装置,完善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以及其他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
第十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
第十五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五条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和预报、预警频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
第十六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情况紧急时组织、动...
第十七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职...
第十八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组织受灾地区尽快恢复...
第十九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
第二十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业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分散气象灾害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配备必要的装备设施和作业队伍。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适...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