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四条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