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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