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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