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备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