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和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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