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