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布设覆盖城乡的雷电监测装置,完善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以及其他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