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