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八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对规划或者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状况进行分析,作出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气候环境影响、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形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大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雷电灾害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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