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情况紧急时组织、动员人员疏散或者撤离;
(二)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保障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保障交通、通信、电力、市政公用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情况紧急时组织、动员人员疏散或者撤离;
(二)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三)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保障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保障交通、通信、电力、市政公用等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必要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