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