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利用堤防和河床顺河铺设排污管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