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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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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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