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