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汛安全措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等影响防汛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