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河道专业规划及防洪标准等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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