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七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时,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还应当提交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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