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九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利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其建设单位应当在报经原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