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