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