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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