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