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