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河道建设项目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影响防汛安全,建设单位未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处理决定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