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点等事项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