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六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六条 相关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市和区(市)河道主管机关之间应当互相通报采砂许可有关情况,共同加强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