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四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的,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不得扩大开采范围和深度;
(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业;
(三)不得改变河势、损坏水工程、破坏水生态环境;
(四)不得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事河道采砂不得损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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