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二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二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四)采砂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合法协议或者有关材料;
(五)拟采砂河段所在地镇、村出具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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