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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