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一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一条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工具;(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