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将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